知名部落客算是名人還是算部落客?如果部落客沒收錢但得了好處(例如分紅機制下的獲利)替產品說好話是算消費者評論還是廣告?如果消費者用了產品覺得很好,要推薦給消費者,而他的部落格又恰巧有Google AD刊登的這個產品廣告,這筆帳又要怎麼算?

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日前宣布,將來網友在網路上評論產品時,必須說明是否有接受廠商金錢或產品餽贈,否則最高將處以一萬一千美元罰鍰。消基會表示,台灣也應該跟進,「因為部落客推薦,消費者往往不覺得是廣告,很容易因此上當。」

FTC以四比零的票數通過新版《廣告推荐與見證的使用指南》,該指南中表示,若消費者因為部落格不當產品評論,而遭受損失,部落客可能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除了部落格,這項政策同時也適用於Twitter、Facebook等微網誌(哈哈,台灣大概就會加入Plurk吧?)。

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表示,美國這種作法非常開明先進,因為廠商及部落客在過程中都獲得利益,因此部落客也應該對消費者負責,「台灣以往是由名人代言,觀眾很清楚這是廣告,但部落客推薦,消費者不覺得是廣告,很容易因此上當。」吳家誠呼籲,台灣也應該跟進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此外,該指南中也規定,未來名人在脫口秀或其他媒體推銷產品時,也必須公開他們與廠商是否有關係。

消保會則指出,美國的作法台灣可以參考,台灣目前雖然沒有規定要公開與廠商關係,但對於網路部落客的行銷仍有相關規範。

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表示,消保法22條及公平交易法21條,都有「企業經營者」不得做不實廣告的相關規定。「若部落客的確收了廠商的金錢或產品,那麼他就算是『企業經營者』,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規範。」


早就說了,早晚部落客要受到規範的了!但我想像是msn機器人這種模式,大概立法諸公還不會想到這部份吧!而且老實說,如果廠商的金額是送進我家人或朋友的帳戶之中,大概也沒人管得著吧?

反正哪,商人永遠比較機靈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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